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小微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
概念: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注: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政策
國稅函〔2008〕650號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7〕4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減半征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從事貨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上述規定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3%小微企業
財稅〔2014〕122號: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財稅〔2011〕70號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
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
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取得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能否扣除?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不需要進行調增。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折舊、攤銷扣除的調增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折舊、攤銷扣除通過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進行調增。